一、教师授课条件
(一)教师在政治上要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持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者; (三)持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者; (四)在相关领域的职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或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者; (五)知识面广、反应敏锐、口才佳、善于调动课堂气氛和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在相关领域有重要研究学术成果; (六)形象气质较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教师管理细则
(一)教师实行聘任制。培训单位与被聘教师签定聘约,建立教师档案; (二)授课教师着装要整洁、大方,不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饰; (三)教师上课不说偏激的语言,对基础水平较差或接受较慢的学员要耐心细致,不能伤害学员自尊心; (四)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并与本班班主任进行课前、课后的沟通,及时反馈教学情况; (五)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的应提前三天以上申请,不能因其他原因造成学员的不满及投诉; (六)授课教师不得在课堂宣传其他教学单位情况,更不得利用课堂推销产品。
三、教师的考核
(一) 对授课教师的考核,是为了体现教学的严谨性和互动性,也是为了学员的利益和培训机构的声誉。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 (二)培训单位根据需要,不定时抽查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务办每次课前发放《教师授课评估表》对教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集中向授课教师反馈,以此达到教学互动的目的; (三) 考核的主要方法有:教师教学水平测评通过学员以问卷调查形成和召开座谈会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考核。既要重视学员意见,但也不能把学员意见当成唯一的依据; (四)坚持听课制。培训单位领导、教务办负责人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掌握教师教学的第一手资料; (五)学校考核。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考核资料,培训单位审查整理出较系统完整,能真实反映每位教师德、能、勤、绩情况的综合材料。
四、教师资格取消
(一)教师授课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其授课资格;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相应部门处理; (二)教师在课堂只能针对本专业进行学术和课程的讨论,如参与其他话题的评论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其任课资格; (三)教师在课堂进行产品宣传和诋毁培训的言论时,视其后果取消其任课资格; (四)核查期间,授课教师提供不实的资料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视其后果取消其任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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